山东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

山东西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执926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西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34HT6G,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9号中铁财智中心6、7、8号楼7-605-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666701524R,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八路53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西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302民初15040号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同日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同时限制被执行人消费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期限及未及时申请续行查控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行申请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96252元及利息、延迟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 玉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