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

山东西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02民初15040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西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9号中铁财智中心6、7、8号楼7-60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34HT6G。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铉斐,北京市惠诚(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3年7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沾化县。
被申请人:山东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八路53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西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西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价值12万元的财产,本院于次日作出(2018)鲁1302民初1504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对其部分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2018年10月25日,申请人山东西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补充被保全财产线索,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在山东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中所占有的股权,保全金额12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在山东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中所占有的股权,限额12万元;
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马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谢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