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8-01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602执恢174号
申请执行人滨州市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1)滨民二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高健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