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祎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山东中凯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民初420号之二
原告:***,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淄博市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中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272号B座4楼。
法定代表人:孙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林,山东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祎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杏园东路65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冰,董事长。
被告:***,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中凯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祎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2022年6月30日,原告***本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诉讼保全费26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立波
人民陪审员  周顺民
人民陪审员  蔡相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徐铭利
书 记 员  张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