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民终13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祎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祎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淄博金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杏园东路65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平,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祎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安纲,**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诉人**祎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3民初9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诉人**祎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诉人**祎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诉人**祎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负担;上诉人**祎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祎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忠熙
审 判 员 杨继生
审 判 员 张维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心宁
书 记 员 周京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