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祎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祎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民终13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祎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祎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淄博金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杏园东路65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平,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祎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安纲,**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诉人**祎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3民初9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诉人**祎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诉人**祎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诉人**祎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负担;上诉人**祎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祎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忠熙
审 判 员 杨继生
审 判 员 张维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心宁
书 记 员 周京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