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祎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执保873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男,1974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保全人:***,男,1977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保全人:山东祎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杏园东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1642665778。
申请保全人**依据本院(2011)桓商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山东祎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本院审查,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祎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翠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