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6执339号
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方圆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井下虹霞路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晨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经济开发区兴业五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执行东营仲裁委员会(2018)东仲字第488号裁决书胜利油田方圆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晨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手段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对外投资、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006.74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务3678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等,除已执行到位的7956.74元,剩余未得到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仲裁委员会(2018)东仲字第48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山东晨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方圆防腐材料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朱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