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方圆防腐材料有限公司

胜利油某某防腐材料有限公司、廊坊市京龙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503执10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胜利油***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新材料产业园经二路以西、纬八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75519732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廊坊市京龙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曙光道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677351865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胜利油***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与廊坊市京龙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作出(2022)鲁0503民初224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廊坊市京龙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胜利油***防腐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756800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其中以1492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8月1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12648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或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收4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54元,已减半收取14427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廊坊市京龙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通过电子送达平台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告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在7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接收并未按期履行义务。2023年1月13日、6月26日、6月27日,本院依法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等信息,除少量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曙光支行0410000309248108613基本账户,可用余额仅为314.20元。经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廊坊市京龙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本院于2023年6月27日与申请执行人胜利油***防腐材料有限公司沟通,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本告知书,将财产查证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经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未实现。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强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