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旭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泰安旭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911执恢498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旭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光彩大市场泰山区3#-2层9号。
法定代表人:国连岱,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房村镇政府院内。
负责人:***,任经理。
案外人:泰安丰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司家庄岱岳花园2#商业房。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旭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执行案号:(2017)鲁0911执236号],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岱民初字第31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返还保证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诉讼中,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以(2015)岱民初字第318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北分公司在案外人处债权70万元。执行中,本院经调取案外人的记账凭证等证据材料,查明案外人未经本院允许擅自于2016年3月22日、2016年6月30日、2016年11月11日、2017年1月向被执行人河北分公司支付工程款73万余元。2018年5月18日,本院向案外人送达《限期追回通知书》,责令其追回本院已查封的上述相应款项。2018年6月6日,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外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1.00万元,代被执行人偿付(2015)岱民初字第31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并支付本案执行费74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2018年6月8日,案外人将上述款项517400.00元打入法院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911执恢498号[原执行案号:(2017)鲁0911执2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