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华泰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华泰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民初4522号
原告:威海华泰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香山北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徐承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宇,山东奥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伟,山东奥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原告威海华泰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威海华泰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威海华泰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华泰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威海华泰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丛晓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