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民辖终1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华泰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香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徐承欣,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威海华泰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3民初45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为已经注销的公司承担清算责任,则本案属于公司清算责任纠纷,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法院均为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现被上诉人因要求上诉人支付空调款及利息向原审法院起诉,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该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 涛
审 判 员 郑华章
审 判 员 于 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秀艳
书 记 员 胡美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