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5民初51505号
原告:莘县京莘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16号智能光电信息产业园综合楼二楼A户。
法定代表人:王章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斯雨,北京市松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晓飞,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商务部门经理,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周家井。
法定代表人:都业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浩,男,199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行,男,199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滕州市。
原告莘县京莘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莘县京莘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莘县京莘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莘县京莘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吴 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丽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