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71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庞新路5号1幢504室。
法定代表人:汪瑞英,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莘县京莘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莘县建设路36号(城南)。
法定代表人:王章彦,总经理。
上诉人建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莘县京莘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83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建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建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存义
审 判 员 薛 妍
审 判 员 赵 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孙亚男
法官助理 李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