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京莘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温州市瓯海新桥**脚手架租赁服务部、***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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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4民初3581号
原告:温州市瓯海新桥**脚手架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鸿翔路322号3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04MA2AWGW52A。
经营者:林克伟,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街道上蔡路3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松,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帮鸽,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莘县京莘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16号智能光电信息产业园综合楼二楼A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27402207034。
法定代表人:王章彦。
被告:***,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温州市瓯海新桥**脚手架租赁服务部与被告莘县京莘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温州市瓯海新桥**脚手架租赁服务部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温州市瓯海新桥**脚手架租赁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瓯海新桥**脚手架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664元,减半收取1233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332元,由原告温州市瓯海新桥**脚手架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柳佳佳
二○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高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