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11民初2344号之一
申请人:烟台东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松霞路151-8号。
法定代表人:鹿文波,总经理。
被申请人: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山海二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郭锋,经理。
申请人烟台东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2019)鲁0611民初104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440000元。现被申请人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已向法院缴纳保证金2440000元,并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已向本院足额缴纳保证金2440000元,要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4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 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珊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