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东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立堾(烟台)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烟台东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11民初1679号
申请人:立堾(烟台)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衡阳路**。
法定代表人:卓沭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法朋,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岳东,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东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松霞路**
法定代表人:鹿文波,总经理。
申请人立堾(烟台)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东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东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全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东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宏林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