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11民初167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立堾(烟台)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衡阳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卓沭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法朋,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岳东,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东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松霞路151-8号。
法定代表人:鹿文波,总经理。
申请人立堾(烟台)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东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7日作出(2019)鲁0611民初167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烟台东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申请人立堾(烟台)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烟台东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宏林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