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兴润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与烟台兴润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81民初7651号
原告:***,女,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腾,龙口诚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烟台兴润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东江镇九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792481120K。
原告***诉被告烟台兴润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权的民事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晓庆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朱春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