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兴润钢结构有限公司

烟台兴润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某某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681执925号之四十三
申请执行人:烟台兴润钢结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家。
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4月0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家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00元,现因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家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9429.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柳金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战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