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市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枣庄源正建安工程公司、薛城区巨山街道筹备处工作委员会四里石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403民初392号
原告:枣庄市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北马路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源正建安工程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泰山路46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薛城区巨山街道筹备处工作委员会四里石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泰山路460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枣庄市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源正建安工程公司、薛城区巨山街道筹备处工作委员会四里石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庭前,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市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75.75元,减半收取6,48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琪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