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6执保981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众信热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经济开发区创业中心12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尹德峰,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江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向阳路6号。
法定代表人:司甲山,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众信热力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江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0)鲁0306执保981号执行裁定书于2020年9月2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淄博江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账户90XXX22人民币120000.00元。申请人淄博众信热力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实施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淄博众信热力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