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6执保981号
申请人:淄博众信热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经济开发区创业中心12号楼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67764495Y。
法定代表人:尹德峰,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江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向阳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46595936U。
法定代表人:司甲山,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众信热力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江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2020)鲁0306财保7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江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2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江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2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