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6财保725号
申请人:淄博众信热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经济开发区创业中心12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尹德峰,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江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向阳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46595936U。
法定代表人:司甲山,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众信热力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江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20000.00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淄博众信热力开发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众信热力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江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2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20.00元,由申请人淄博众信热力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迎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吴勇
书记员王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