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江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市沾化区港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淄博江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03民初1483号
原告:滨州市沾化区港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临港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4493255780B。
法定代表人:张亦琪,职务:经理。
被告:淄博江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泰美路21号甲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4659593-6。
法定代表人:徐菲菲,职务:经理。
原告滨州市沾化区港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江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滨州市沾化区港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州市沾化区港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州市沾化区港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3元(已减半),由原告滨州市沾化区港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 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晓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