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2财保408号之一
申请人:淄川罗村富山工程施工队。经营场所地:淄川区罗村镇山周村村委南1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2MA3F0UPU22。
经营者:丁富山,队长。
被申请人:淄博齐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经济开发区创业中心11号楼6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326136469T。
法定代表人:杨晓明,经理。
申请人淄川罗村富山工程施工队与被申请人淄博齐通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申请人淄川罗村富山工程施工队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淄博齐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的账号为:16×××16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川罗村富山工程施工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淄博齐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的账号为:16×××16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司向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阎子佳
书记员吕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