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齐通建设有限公司

淄川罗村富山工程施工队、淄博齐通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民特5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川罗村富山工程施工队。经营场所地:淄川区罗村镇山周村村委南1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2MA3F0UPU22。
经营者:丁富山。
被申请人:淄博齐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经济开发区创业中心11号楼6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326136469T。
法定代表人:杨晓明,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川罗村富山工程施工队与被申请人淄博齐通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川罗村富山工程施工队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依法作出(2021)鲁0302财保40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淄博齐通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8000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淄博齐通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淄博齐通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桑成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阎子佳
书 记 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