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润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东润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7民初592号
原告:宁波东润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5599551Y。
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龚犊村。
法定代表人:金玲伟,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锐、吴科缙,浙江和诚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太康县。
原告宁波东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宁波东润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东润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波东润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宁波东润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春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郑书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