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执恢58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6月2日出生,无职业,住天津市塘沽区。
被执行人:山东银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办公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北天门大街汶正大厦内。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建军,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执行人:李小凯,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银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李建军、李小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民终79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工程款6362660元,保证金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766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且未履行义务;
2.于2021年7月9日、8月31日、9月9日,2022年8月21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9893元,已发放给申请人;
公积金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登记信息;
不动产信息:本院在恢复执行程序中依法拍卖涉案的坐落于山东省泰安市以南房屋,案外人以最高价1195000元竟得,所得拍卖款已发放给申请人***;
机动车信息: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银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鲁J0××**、鲁J0××**、鲁J0××**号机动车,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3.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李建军、李小凯及山东银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建军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案执行标的7380327元及相应利息,已执行到位金额为1234893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6145434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22年8月8日通过谈话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风利
审 判 员 尹 航
审 判 员 梁 嫣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文鸽
书 记 员 杨伟洋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