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执保186号
申请人:***,女,汉族,1984年8月5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山东盈和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银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李建军,男,汉族,1968年7月7日出生,住泰安市。
被申请人:高英俊,男,汉族,1968年6月2日出生,住天津市塘沽区。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银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李建军、高英俊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银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李建军、高英俊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马汝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佳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