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宝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国登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宝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22执224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登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商贸物流开发区唐安路以北、大彭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68991847B(3-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宝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南路188号蔚蓝商务港城市广场D幢15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U0C43M。
法定代表人:徐兵飞,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0122民初20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宝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9012.8元(含诉讼费1200元,执行费1255元,利息9037.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7148.4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
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礼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