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施华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某某与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佛山市南海某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粤06行终6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5年7月12日出生,住广西兴业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区长。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南海区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南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诉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南海人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及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海区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行初6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是佛山市南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员工,其在2018年10月26日的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2时40分至18时。2018年11月28日,***向南海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中简述受伤经过为:2018年10月26日17时10分在公司车间危险区搬运杂物过程中,被上面掉落的物料砸伤头部,有伤口受伤后,通知***公司的主管***等人送往医院检查诊治,但均不予理会。于当晚22时左右出现肢体乏力后拨打120求救,由救护车送到南方医科大学南海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1.右颞叶脑出血;2.左侧丘脑及双侧基底节、放射冠区多发腔隙性脑梗塞;3.左侧上颌窦及左侧筛**症;4.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5.吸入性肺炎;6.糖耐量异常;7.高血脂症。并提交了南方医科大学院前急救单、住院病历、出院小结等材料。同年11月28日,南海人社局对***的申请予以受理,并于同年12月21日向***公司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经调查核实,南海人社局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佛南人社不认工〔2019〕2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经向在场证人调查,及结合***的医院病历均无法证明*****的受伤事实,***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修订)第九条、第十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南海人社局将上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分别于同年1月28日送达***及***公司。 ***对上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于2019年3月8日向南海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南海区政府于同日受理后,作出《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公司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南海人社局于法定期限内向南海区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公司于2019年4月8日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同年4月26日,南海人社局就***申请调查取证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同年5月6日,南海区政府作出《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延长审查期限30日。经审查,南海区政府于同年5月15日作出南海府行复〔2019〕1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分别于同年5月18日送达***及***公司、5月23日送达南海人社局。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南海人社局作为南海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申请进行调查处理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法定职权。南海人社局受理***公司的工伤认定申请后,经审核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告知了当事人复议及诉讼权利,并依法送达各方当事人,程序合法,法院予以确认。 各方当事人对***是***公司的员工,***于2018年10月26日22时44分打120求救并送往医院治疗的事实均无异议,证据充分,法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经查,就***受伤的事实,***公司的员工***、***及***在接受南海人社局调查时反映,未见***于2018年10月26日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提交的南方医科大学南海医院《院前急救单》载明,主诉:中风,初步诊断:脑血管意外,到达现场时间:23:17,护理措施:严密观察患者生命体征,根据医嘱给予患者持续吸氧,建立静脉通路,根据医嘱用药,给予舒适的体位,进行持续心电及血压监护,对患者进行心理护理,安慰患者。《“110”出车情况登记表》载明,出车事由:中风,现场患者创伤情况:未见明显外伤,到达医院患者创伤情况:无,返院时间:23时30分。《住院病历》载明,记录日期:2018-10-2700:59:00,主诉:突发左侧肢体乏力伴言语不清2小时余。现病史:患者于2018-10-2622时左右在无明显诱因下出现左侧肢体乏力,站立不稳突然倒地,无跌伤……,既往史:既往有高血压病4-5年……无外伤、手术史……,体格检查:……头颅无畸形、压痛、包块、凹陷……。因上述病历资料是***首次就诊向医生**患病情况,如实反映其病情,可信程度较高,结合***、***及***在接受南海人社局调查时的**,均无法证实***工作时受伤及其送院治疗前已受伤的事实。***出现右颞叶脑出血、左侧丘脑及双侧基底节、放射冠区多发腔隙性脑梗塞、高血压脂症等病情经诊断均属“无明显诱因”引发的疾病,并非因工作原因造成。***主张院前急救单反映了医院对***的脑部受伤进行止血、包扎,证明***的脑部受到外伤,因此该受伤情形属于工伤。经查,***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中自述被掉落的物料砸伤头部并有伤口受伤,但在其提交的“110”出车情况登记表、院前急救单、住院病历等病历材料中,在对***体格检查及诊断意见中均无反映***头部有受伤的情况,且院前急救单中并无反映医院对***有给予伤口止血、包扎的护理措施。另外,***认为其被手推车手把打到头部及头部被物料砸伤,但并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结合前述分析,***认为其脑部受到外伤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在诉讼中还主张南海人社局、南海区政府未向与***事发时在场的员工***调查及调取监控录像,以致未能查清事实。但***已在《关于员工***工伤过程的证明》上确认当天并未发生***受伤的事实。***公司在行政程序中已按南海人社局的要求进行了举证,***在行政程序及诉讼中均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受伤的情形属于工伤,其于2018年10月26日因工作原因受伤,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由***承担。南海人社局根据对***、***、***、***所作的工伤认定调查笔录、《关于员工***工伤过程的证明》、南方医科大学南海医院病历资料等证据,认为***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修订)第九条、第十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规正确,法院予以支持。***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南海区政府作为南海人社局的本级人民政府,对***不服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南海区政府在受理***的复议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告知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并送达各方当事人,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内容合法,处理结果正确,法院亦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上诉人***上诉称,一、***的事故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发生事故的原因是工作原因,完全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一审法院没有对该事实进行认定,属事实认定错误。“110”出车情况登记表、“院前急救单”等证据可见***住院治疗是由于在工作中颅脑内受伤,下班回家后伤情急剧加重才送往医院抢救,并非***自身疾病引起。一审法院没有对***公司员工***进行核实,并认为***提供的证据不能认定其所受伤害是因工作原因受伤,明显不公。二、南海人社局没有向知情的***等三名杂工开展调查工作,反而向当时拒绝送***去医院治病的主管***、与***公司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负责人的妻子***及根本不在现场的***进行调查,一审法院采信了上述证据且在审理过程中并没有对该三名证人与***公司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实进行核实,造成错误的事实认定。三、在***公司无法提供监控视频时,南海人社局应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推定***在车间发生工伤事故的事实成立,但南海人社局未依法要求***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违反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损害了***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维持南海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书》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行初659号判决;2.改判责令南海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南海人社局、南海区政府承担。 被上诉人南海人社局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二、案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三、***的主张没有依据。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在2018年10月26日工作时间被砸伤,以及右颞叶脑出血、左侧丘脑及双侧基底节、放射冠区多发腔隙性脑梗塞、左侧上颌窦及左侧筛**症、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吸入性肺炎、糖耐量异常、高血脂症这些疾病是否系***所称的被物料砸伤头部造成。首先,南海人社局对***、***及人事经理***所作的调查笔录,均证实***在工作期间未受到事故伤害。其次,《院前急救单》中主诉一栏显示“中风”,《“110”出车情况登记表》中创伤情况一栏显示“未见明显外伤”,《住院病历》记载也印证了***没有受到外来伤害,而是常年高血压疾病管理不当导致中风。再次,***的右颞叶脑出血等疾病,经核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该疾病亦不属于职业病,其发病时间、发病地点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此,***自身疾病发病的情形,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应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南海人社局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另外,***诉讼时主张是在装车时手推车的把手打到其头部,但在工伤认定调查笔录中又**是提取物料时其中一包物料掉下来砸到头部,可见***的**前后矛盾,不具有真实性。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驳回***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南海区政府辨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二、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三、南海区政府作出涉案行政复议决定的程序合法。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原审第三人***公司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诉讼各方当事人对南海区人社局作出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职权依据和程序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对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8年10月26日***的工作时间及***的诊断结论等事实均不持异议,且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在于***的情形能否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申请工伤认定,称其是在***公司车间搬运杂物的工作过程中被掉落的一包物料(重约20斤左右)砸伤头部而受伤。据南海人社局制作的调查笔录显示,当时在场的同班组同事***及车间主管***均*****当天工作期间从来没有发生过任何意外事件,也没有受伤;***公司人事经理***也称***在其公司上班期间从来没有受过伤。同时,《“110”出车情况登记表》中“创伤情况”一栏显示“未见明显外伤”,《南方医科大学南海医院院前急救单》中“主诉”一栏显示“中风”,《南方医科大学南海医院住院病历》记载“记录日期2018-10-2700:59:00主诉:突发左侧肢体乏力绊言语不清2小时余。现病史:患者于2018-10-2622时左右在无明显诱因下出现左侧肢体乏力……。既往史:……无外伤、手术史……。体格检查:……头颅无畸形、压痛、包块、凹陷……”,上述证据系***送院就医的第一手诊疗资料,可信程度较高,上述记录中亦无反映出***头部因遭受重物坠落而形成外伤,进而造成右颞叶脑出血、左侧丘脑及双侧基底节、放射冠区多发腔隙性脑梗塞、左侧上颌窦及左侧筛**症、高血压病、吸入性肺炎、糖耐量异常、高血脂症等症状。因此,无论从在场证人证言还是诊疗记录而言,均未能反映***的疾病是由于工作过程中物料砸伤所致,***主张其因工作原因受伤缺乏事实依据。南海人社局依据其调查所得的证据材料,认为***的情形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可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合法有据。 ***上诉主张,在***公司无法提供监控视频时,南海人社局应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推定***在车间发生工伤事故的事实成立。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适用的前提是“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就监控视频调取一事,***公司出具《证明》说明,该公司监控视频保留时间为7天,7天后监控视频自动删除,由于***请假后一月有余才向公司说明生病缘由,故该公司无法提供视频证明。结合***于2018年10月26日不适送院并于同年11月28日申请工伤认定的事实,可以印证***公司《证明》中“***请假后一月有余才向公司说明生病缘由”的情况。***公司**的不能提供监控视频的理由在正常情理之中,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故***公司不提供监控视频不属于“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情形,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证据规则来推定***因工作原因受伤的事实成立。***的该项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主张南海人社局进行调查的三名证人与***公司有重大利害关系,但未能提供初步证据予以证明,故其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对南海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有权向南海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南海区政府在受理***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行政程序合法,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南海人社局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合法有据,南海区政府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处理结果正确。***的主张均理据不足,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慧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