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施华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少钰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佛山市瑞丹林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2492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施华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南侧(土名:塱丁)自编6号(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PAE57Y。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瑞丹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WUC12Y。
法定代表人:**1。
原告佛山市南海施华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瑞丹林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法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佛山市南海施华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