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2民初2458号
原告:潍坊福坤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临朐大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潍坊福坤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朐大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潍坊福坤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福坤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福坤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68元,减半收取计2734元,财产保全费1909元,共计4643元,由原告潍坊福坤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羽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陶悦平
书 记 员 曾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