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朐大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州市山川建材有限公司、临朐大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执保2760号 申请人:青州市山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庙子镇***河洛胶王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068729877X。 法定代表人:张守成,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朐大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朐山路与站前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59034833XB。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青州市山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朐大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临朐大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网络资金存款300000元(已冻结工商银行账户存款21167.85元、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存款13909.08元,期限自2022.11.15至2023.11.15); 二、查封 (详见青州市人民法院财产控制清单)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当事人申请续行保全,应于保全期限届满之日前不少于十五日提出。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清 书 记 员 郭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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