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财保2432号
申请人:青州市山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庙子镇***河洛胶王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068729877X。
法定代表人:张守成,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朐大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朐山路与站前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59034833XB。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账户存款;
二、查封
(详见青州市人民法院财产控制清单)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当事人申请续行保全,应于保全期限届满之日前不少于十五日提出。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清
书 记 员 郭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