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沂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临朐昌胤金属制品厂与山东东沂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24民初4386号

原告:临朐昌胤金属制品厂。住所地:临朐县冶源镇宋庄村。

出资人:马永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雪莉,山东本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东沂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弥河路**(弥河路西端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德雨,总经理。

第三人:周勇,男,汉族,1986年6月10日生,现住临朐县。

第三人:董海涛,男,汉族,1984年11于e15ri生,住临朐县。

原告临朐昌胤金属制品厂诉被告山东东沂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周勇、董海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临朐昌胤金属制品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临朐昌胤金属制品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洪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马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