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24执保766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山东东沂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保全人:山东**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山东东沂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保全人山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保全人山东**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开立账户并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山东**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魁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