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491民初753号 原告:***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衢东路388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原告***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衢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鑫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飞机票等费用38000元;2、请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10万元违约赔偿金;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在2019年4月8日签订了《出国劳务合同书》,原告聘用被告赴***从事电工、司机、技术及仓库管理等相关工作,出国服务期2年,自被告乘机离境赴工作地点之日起计算,被告2019年9月13日到达***。被告到达***后被原告安排在SOLAREALAUTOMOVELANGOLALDA(中文名称:***鑫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2020年初因新冠疫情影响,原告法定代表人回国内,被告留守在***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在留守期间将原告放置在***鑫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太阳能发电系统中的电池板、蓄电池低价出卖。另外,被告在***北隆达省***鑫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包养一非洲女孩并生育一子,被包养女孩经常至原告处找被告索要财物,被告因在国内已经结婚,不敢面对该事件;基于以上原因,原告与被告的合同再也无法履行,因此被告返回中国。基于人道主义精神原告为被告垫付了回国机票费用。原告认为,《出国劳务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中国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合同约定中虽然有劳动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但是有部分内容属于民事方面的权利、义务。根据《出国劳务合同书》第四条的规定,因被告的原因致使《出国劳务合同书》无法履行的,其前三个月的工资24000元作为履约保证金不再返还(该纠纷劳动仲裁后,原告已经另案起诉),并且造成原告损失的应予赔偿,因此原告除应返还原告代为支付的往返***飞机票等费用,并应另外向原告支付10万元的违约赔偿金。被告在***工作期间,无论是盗窃行为还是包养***女孩生子行为,在中国和***均为严重违法行为,造成《出国劳务合同书》无法履行的原因在被告一方。原告在德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323案件中提出了反仲裁请求,经审理德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机票等损失38000元,支付原告10万元的赔偿金不属于劳动仲裁为案件受理范围,因此原告以民事纠纷向贵院起诉,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务工合同是事实,但是其本人手里没有合同,签合同日期记不清了。应该是9月13日到达***。其在***公司留守工作是事实,私自买了公司产品不存在,其只负责看场,应该是两名以上,但当时只有其本人。其是大约2021年5月份回来的,公司安排的,公司称因疫情,国外暂时无法工作,以后有机会再出国。对于有公司说遣送回国不认可,公司合理正常安排其回国,不存在违约。对于38000元的费用不确定数额,机票都是公司买的,但是合同约定应由公司负责。返还机票不认可,公司拖欠我的工资没有支付。10万元不认可,其没有违反公司规定,不应承担违约费用。在国外生小孩也不是事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开庭质证,鑫衢公司提交的证据一劳动仲裁裁决书,证据二《出国劳务合同书》、健康承诺书、出国劳务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护照复印件,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鑫衢公司提交的证据三五份公证书及中文翻译文本,证据内容分别为:1、鑫衢公司境外公司因***私自变卖公司产品、截留公司保安费用,用于包养***当地女孩并生育一女,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中安法律,公司决定将***予以除名并遣送回国;2、公司四名保安证实***克扣公司运营费、名为ROSA的***籍女子已经怀有***的孩子8月有余;3、***鑫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光伏货损清单;4、***敦多市西大度市刑事犯罪调查局向***下发的要求其2021年6月7日出庭的通知;5、汉莎航空公司出具的电子客票行程单一份、ROSA的照片、***为ROSA租赁土房子的照片、***与ROSA所生女儿的照片、***将太阳能产品倒卖给其他人的照片。中华旅行社出具的机票费用说明一份载明:“2021年5月3日从***出发目的地为沈阳的航班,机票号为220-2455695414,实时票价为288万宽扎,按汇率折算人民币金额为27570元。2019年9月11日从北京出发目的地为***的航班暂未找到行程单,按实时票价为109万宽扎,折合人民币金额为10430元。出票机构:中华旅行社。”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已经***公证,本院对其真实性依法予以确认,对其证明目的结合本案查明事实综合认定。鑫衢公司提交的证据四***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助理***的微信聊天截图,其中与***的微信聊天,提交了原始载体,且聊天中有***的多段语音,***无相反证据进行推翻,本院对该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依法予以确认,对其证明目的结合本案查明事实综合认定。 根据双方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8日鑫衢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签订《出国劳务合同书》载明:“一、工作地点,岗位和劳务期限(一)工作地点及岗位1.甲方聘用乙方赴***从事电工、司机、技术及仓管等相关工作。……(二)劳务期限1.依据境外工程期限的特点,乙方出国劳务期限为二年,自乙方称机离境赴工作地点之日开始计算。……二、劳动报酬和发放方式(一)考勤办法甲方根据公司内部的统一管理规定,对乙方实行全月制考核考勤。(二)薪酬标准1.甲方确保乙方全勤的基本月工资收入,按乙方全勤工资为人民币8000元/月;2.甲方每月以当地货币形式向乙方发放生活费,金额为10000宽扎,该款项按固定标准,换算成人民币210元(最新银行汇率),由甲方从乙方上述每月工资中扣除;……三、双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6.甲方负责办理乙方出国签证和机票(该项内容由甲方委托***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代为办理和支付)。……(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在境外工作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外事礼仪,不得有损国家和甲方声誉及利益的行为。2.乙方在工作期间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定,服从甲方人员的管理和工作安排。3.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履行岗位职责。4.合同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回国,提出辞职或跳槽。5.合同到期后,如乙方不再续约,则两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或相关行业工作,如有违反,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万元的违约赔偿金。四、履约保证金(一)保证金的缴纳与退还1.经双方一直协商同意,经乙方前三个月工资8000*3=24000元转为执行本合同期间规定的履约保证金。2.该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正常到期结束,且乙方履行完合同规定所有责任义务后,由甲方规定三个月后退还乙方。(二)合同期间,如乙方发生以下情节:……5.因严重违规违纪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被甲方辞退;7.其他情况下,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甲方提前解除或终止该合同;乙方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甲方不予退还。同时乙方除承担并向甲方赔偿所有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之外,还必须返还甲方为其出国承担的各项费用(包括且不限于签证、机票、交通费和保险费等),并另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万元的赔偿金,方可回国。”合同结尾有鑫衢公***、**签字及***的签字捺印。鑫衢公司为***购买出境机票,***2019年9月13日入职位于***敦多市的***鑫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始工作,2021年5月10日鑫衢公司以***私自变卖公司产品、截留公司保安费用用于包养***当地女孩并生育一女,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中安法律为由,决定将***予以除名并购买机票将***遣送回国。 另查明,2021年***作为申请人以鑫衢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德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提出仲裁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28600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二个月工资的补偿金16000元。同时鑫衢公司提出反申请,要求:1、裁决被反申请人赔偿工作中给反申请人造成的损失3万元、2、裁决被反申请人返还反申请人支付的飞机票等费用3.8万元。3、裁决被反申请人支付反申请人10万元赔偿金。该委员会于2022年1月17日出具德劳人仲案字〔2021)第32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反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被反申请人)2019年9月13日-11月12日、2021年4月13日至5月10日期间的工资共计28600元。二、驳回申请人(被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三、驳回反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该裁决书还载明:“反申请人(被申请人)要求被反申请人(申请人)赔偿工作中造成的损失3万元,证据不足,本委不予支持;反申请人(被申请人)要求被反申请人(申请人)返还支付的飞机票等费用3.8万元、支付10万元赔偿金,不属于本委受理范围,本委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鑫衢公司与***签订的《出国劳务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鑫衢公司提交的公证书载明的内容结合***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实,***在国外截留公司运营费用(有保安捺印确认),并被当地警局传唤,2021年5月10日公司购买机票安排其回国,按照《出国劳务合同书》载明的“7.其他情况下,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甲方提前解除或终止该合同;乙方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甲方不予退还。同时乙方除承担并向甲方赔偿所有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之外,还必须返还甲方为其出国承担的各项费用(包括且不限于签证、机票、交通费和保险费等),并另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万元的赔偿金,方可回国。”鑫衢公司主张***返还机票费用,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机票费用的金额,结合鑫衢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中的电子客票行程单,以及查询的北京至***往返的机票价格,对鑫衢公司主张的38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鑫衢公司主张***支付10万元违约赔偿金。鑫衢公司公证的损失清单系单方制作,且国外警局传唤时,***已经回国,案件并无定论,不能证实***私自处置公司财务,给公司造成损失,基于公平原则,故对鑫衢公司现主张的10万元的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机票费用38000元; 二、驳回原告***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30元,由原告***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55元,由被告***负担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