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3民初23884号
原告:***,女,汉族,1968年8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被告:重庆金建电梯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38821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金建电梯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