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建电梯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重庆金建电梯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3民初23884号 原告:***,女,汉族,1968年8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被告:重庆金建电梯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38821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金建电梯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