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3民初5475号
原告:***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洋河乡周畈村信政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MA46D5Y94W。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5年6月19日生,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大同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白马新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5635788181。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3年7月18日,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
原告***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已与被告在庭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23元,由原告***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彭 洁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鲁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