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翔远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大同市翔远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221民初515号

原告:***,男,汉族,住阳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大同市真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青,大同市真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同市翔远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阳高县站前街阳光绿岛小区2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邵彩,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同市翔远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这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于同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7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敬青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薛斌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