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翔远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大德减震科技有限公司与大同市翔远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晋0214民初119号
原告南京大德减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
委托代理人高某,江苏傲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市翔远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绍某。
委托代理人秦某。
原告南京大德减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同市翔远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邱慧丽独任审理,于2021年3月11日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当事人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京大德减震科技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18年4月9日与原告签订大同市南郊区西韩岭马辛庄幼儿园工程粘滞阻尼器购销项目,合同总金额90000元,原告已履行相关合同义务,被告已付货款60000元,剩佘货款30000元尚未支付,现已超过双方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原告多次联络被告仍未安排支付,另合同约定如被告不能如期付款,应承担每拖廷一天按合同总额1%计算违约金,因按合同计算被告违约金较高,故原告按被告未履行部分的30%计算违约金为9000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货款30000元及违约金9000元,合计39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南京大德减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如下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1.2018年4月9日的《大同市南郊区西韩岭马辛庄幼儿园工程粘滞阻尼器购销合同》一份;
2.产品“粘滞阻尼器”发货单的存根联一张;
3.2018年4月16日付款金额10000元、付款人大同市翔远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南京银行(小额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收款通知)一页。
被告大同市翔远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欠款事实及金额均无异议,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本院通过庭审现查明,2018年4月14日原告南京大德减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市翔远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大同市南郊区西韩岭马辛庄幼儿园工程粘滞阻尼器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南京大德减震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粘滞阻尼器8套,总价90000元;“如不能如期付款,应承担每拖延一天按合同总额1%计算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向被告交付货物,除已付的货款,被告大同市翔远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原告货款3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举证及庭审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南京大德减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市翔远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大同市南郊区西韩岭马辛庄幼儿园工程粘滞阻尼器购销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系有效合同。原告南京大德减震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出卖人依约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大同市翔远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买受人没有及时支付全部货款,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原告所主张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没有与被告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同市翔远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立即支付原告南京大德减震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邱慧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薛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