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佳鑫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建华建材(山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介休市佳鑫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1122执290号
申请执行人建华建材(山西)有限公司(原山西建华美锦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交城县。
法定代表人高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介休市佳鑫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介休市。
法定代表人原宝龙,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照义,男,1962年6月9日生,汉族,山西省介休市人。
本院在执行建华建材(山西)有限公司与介休市佳鑫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王照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介休市佳鑫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王照义在金融机构有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介休市佳鑫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王照义的银行账户存款1497527.24元及执行费17375元,合计1514902.2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闫广声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武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