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金京泰钢结构有限公司

临汾金京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天吉煤矿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桃法执字第207号
申请执行人临汾金京泰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天吉煤矿。
法定代表人***,职务矿长。
本院作出的(2015)桃山民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领取债权凭证。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申请人的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5)桃山民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申请执行。
三、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管颖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