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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爱民与襄汾县南贾镇人民政府、襄汾县南贾镇西尉村村民委员会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023民初2044号
原告:尉爱民,男,1969年6月8日生,汉族,襄汾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淑梅,山西韩红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汾县南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襄汾县南贾镇南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40923012810780N。
法定代表人:徐银龙,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杰,襄汾县新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襄汾县南贾镇西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襄汾县南贾镇西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41023602835347P。
法定代表人:杨小龙,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临汾金京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尧庙乡金井村(临汾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683828068B。
法定代表人:董建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俊,襄汾县邓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尉爱民与被告襄汾县南贾镇人民政府、襄汾县南贾镇西尉村村民委员会、临汾金京泰钢结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尉爱民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尉爱民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尉爱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尉爱民负担。
审判员 吉麦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闫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