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22民初6033号
原告:临汾金京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尧庙乡金井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
被告:***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和路4号20号楼2**2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临汾金京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威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2021年9月10日,原告临汾金京泰钢结构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临汾金京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56元,减半收取计878元,由原告临汾金京泰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