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金京泰钢结构有限公司

临汾金京泰钢结构有限公司、***等***威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22民初6033号 原告:临汾金京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尧庙乡金井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 被告:***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和路4号20号楼2**2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临汾金京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威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2021年9月10日,原告临汾金京泰钢结构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临汾金京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56元,减半收取计878元,由原告临汾金京泰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