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22民初3492号
原告:临汾金京泰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76年2月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
原告临汾金京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临汾金京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汾金京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6元,减半收取878元由原告临汾金京泰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