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金京泰钢结构有限公司

临汾金京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22民初3492号 原告:临汾金京泰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76年2月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 原告临汾金京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临汾金京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汾金京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6元,减半收取878元由原告临汾金京泰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