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安居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05民初874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西泰和贸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郑村北营南路13号2号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睿泽,山西晋然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如,山西晋然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山西安居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东华门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谷永宏,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西泰和贸联贸易有限公司与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山西安居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臧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人之申请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2019)晋0105民初87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安居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58739.63元。2019年11月4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山西泰和贸联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西泰和贸联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了(2019)晋0105民初874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山西泰和贸联贸易有限公司撤诉。现申请人以与山西安居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臧海峰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西安居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658739.63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西泰和贸联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安居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58739.63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增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巩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