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安居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泰和贸联贸易有限公司与山西安居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105民初8749号之一
原告:山西泰和贸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郑村北营南路13号2号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睿泽,山西晋然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如,山西晋然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安居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东华门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谷永宏,董事长。
被告:***,男,198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山西安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职工,住太原市。
原告山西泰和贸联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安居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山西泰和贸联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泰和贸联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泰和贸联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35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西泰和贸联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增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巩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