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民终2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晨曦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株洲市石峰区石峰公园内B栋304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株洲市芦淞区诚信法律服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0年3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2年12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御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姣,女,汉族,1961年12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
上诉人湖南晨曦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姣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20)湘0204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晨曦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晨曦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晨曦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18元,减半收取1259元,由上诉人湖南晨曦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